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張旭
  5月13日,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集資詐騙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,該案主犯楊某曾經是經營過鋁塑門窗,投資過水泥廠的女老闆,在投資水泥廠出現虧損後,假借投資名義,向500餘人社會公眾及江山市某典當公司非法集資1億餘元,歸案前歸還被集資人本息近3千萬元,實際騙取被集資人7千多萬元。法院一審判決楊某構成集資詐騙罪,判處無期徒刑。
  女老闆實業發家 投資水泥廠虧損數百萬
  被告人楊某,1970年出生,浙江江山人,她的老公薑某曾是江山市地稅局公務員。早在2004年4月,楊某就與丈夫投資30萬成立江山市寶信門窗廠,經營塑鋼、鋁合金門窗的加工、銷售,楊某占55%股份,丈夫薑某占45%。在楊某的經營下,門窗廠效益日漸紅火,2009年該廠產值達290萬元。
  門窗廠的生意逐漸穩定,楊某決定開闢新行業,2008年12月,她籌藉資金投資江山市豐足水泥廠,但這次投資以失敗告終。2009年8月,楊某虧損數百萬元後退出水泥廠。
  試圖東山再起 涉足高利貸
  面對投資水泥廠的失敗,楊某沒有及時總結教訓,而是妄圖通過非法集資來彌補虧空。2009年10月,楊某籌藉資金成立江山市宏利商貿公司,註冊資本300萬元,經營範圍為廢舊金屬回收、銷售,建材、塑鋼門窗、鋁合金門窗等的銷售。但是公司成立後,並未從事營業執照上規定的業務,反而在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,虛構經營投資需求,以月息2.5%至30%(其中大部分月息為3%)的高息為誘餌,向大量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。
  會計徐某證實,公司成立後楊某隻叫他開過一次建築材料發票,平時的業務都是像銀行一樣接受社會上老百姓存款,利息以月息3分為主,楊某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條,所吸存款未進入公司帳戶,而是以更高利息借給他人和支付所吸存款的利息。
  涉足高利貸後,楊某很快陷入了高利貸“高利潤”的泥沼中,便無心經營門窗廠,門窗廠的效益每況愈下,2010年產值80萬元,2011年只有29萬元左右,2011年6月後停止生產。
  伙同三名員工瘋狂吸金
  宏利商貿公司成立後,楊某先後雇佣了被告人金某、王某、劉某等人幫其擴張“吸儲業務”。
  根據被告人金某的供述,宏利商貿公司像銀行一樣接受社會上存款,他的工作就是介紹別人來公司存錢,楊某還幫他印製了一批名片,他向親戚及以前的同事發了名片,併為楊某非法集資做起了廣告:楊某為人可幸桓雒糯俺Ш�1000多平方米的店面,還有很多房產和汽車,丈夫是地稅局的領導,而且存款月息高達2%至3%。
  如果有人願意存款,金某就介紹給楊某,存款金額、期限、利息等事宜,則由借款人和楊某具體協商,楊某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條,部分蓋有宏利商貿公司印章,楊某以月息2%-4%(以3%為主)支付利息。金某先後給楊某介紹了52人,參與吸收集資款共計654萬餘元。金某也曾問過楊某借這麼多錢怎麼用,她說將借來的錢再重新借給其他需要錢的老闆,有擔保,比較穩。
  2010年開始,楊某每月按金某介紹來存款金額的0.5%(部分短期借款按1%)支付介紹費,金某一共收到介紹費30萬元左右。
  被告人王某、劉某也以類似方式做起了楊某非法集資的中介人,並收取相應介紹費。其中,王某介紹了17人,參與吸收集資款共計353萬餘元,收到介紹費7萬元;劉某介紹了18人,參與吸收集資款共計223萬餘元,王某、劉某也能按照其介紹來存款金額的0.5%(部分短期借款按1%)從楊某處拿到數額不等的介紹費。
  楊某的債務如同雪球般越滾越大,案發前,借款人不斷上門索錢,她把自己的房產都抵押了,但這對數千萬的欠款只是杯水車薪。2012年7月30日,楊某走投無路,向公安機關投案。同年11月5日、12月5日,劉某、王某主動投案。金某、王某、劉某歸案後分別退出30萬元、14萬元、20萬元,其中劉某退出的20萬元中有7萬餘元為變賣楊某掛在其名下的寶馬牌轎車所餘款項。案件審理過程中,被告人金某、王某、劉某均表示自願放棄參與分配楊某的財產。
  楊某的丈夫薑某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另案處理,現在江山法院審理中。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楊某在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,虛構經營投資需求,通過金某、王某、劉某等人介紹及被集資人口口相傳,許以月息2.5%至30%(其中大部分月息為3%)的高息回報,向大量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。楊某吸取集資款後僅將極少量資金用於生產經營,大部分資金用於支付高額利息、放貸給他人及個人消費等。至2011年底,楊某向500餘人及寶通典當公司集資共計10013萬餘元,其中金某介紹了52人,參與吸收集資款共計654萬餘元,王某介紹了17人,參與吸收集資款共計353萬餘元,劉某介紹了18人,參與吸收集資款共計223萬餘元,該三人同時獲取相應介紹費。至案發,楊某共支付上述被集資人利息2347萬餘元,歸還本金484萬元,實際騙取集資款7181萬餘元。
 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集資詐騙罪,判處無期徒刑;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,並處罰金10萬元;被告人王某、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三年,並處罰金5萬元。
  法官說法
  據衢州中院刑二庭介紹,近年來,江山市非法集資案件集中爆發,自2013年以來,衢州中院受理集資詐騙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9件,已審結的5件案件的涉案金額總計11.275億餘元,造成數千人被集資人經濟損失總計4億餘元。
  虛設投資名目、高息回報、大肆廣告、裝土豪是集資詐騙犯的慣用伎倆,他們在前期一般都能按照約定支付利息,獲取借款人的信任,並以此吸收更多的存款人。模仿銀行裝修、向借款人發放類似銀行存摺的借款及收取利息的憑證,甚至發展專業介紹人,進一步擴大了非法集資的力度。此外,其中被告人或其配偶、親屬具有教師、公務員身份的,更容易騙取借款人的信任。
  由於集資詐騙案通常是被告人無力償還資金巨大,資金鏈斷裂才至案發,因此清償率非常低,往往會導致被集資人血本無歸,社會公眾千萬要抵制高利貸的高息誘惑。  (原標題:浙江江山一女老闆投資失敗涉足高利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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